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并动员和协调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手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确立并遵循符合其自身规律和原则,才能完成这样一项艰巨的任务,这边我们列出了五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以供参考。
群防群治原则
要广泛发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和首创精神,形成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不给犯罪分子任何藏身的地方和喘气的机会。确保本单位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下去。保一方平安,建一方业绩。
科学原则、建立科学原则
要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科学性。如果我们把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研究,那么我们就发现它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矛盾性和规律性。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科这一崭新学科的建立,成为必要和可能。
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就是要在宏观上把预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注重从抑制和消除产生危害社会治安现象的具体原因和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违反法律、纪律、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治本之目的。
法制原则、确立法制原则
就是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使综合治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在法律制度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协调原则。统筹协调原则
要求从宏观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安工作予以统筹协调,以提高这项工作的整体功效。综合治理的最大优势在于,充分发挥事物的整体综合效应。尤其是各主要系统包括:
指挥系统(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立法系统(国家和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司法系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部门)
群防系统(民调组织、单位内保组织、街道居委会等基层治保组织以及保安服务公司)
教育系统(公立、私立学校)
管理系统(各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
通过以上六大系统的内在协调运作,以推动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设的正常开展,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