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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社会维稳问题研究

发布人:海盟金网发布日期:2024-09-03人气:0

社会维稳即维护社会稳定,是为了维持我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做出的一项措施。维稳从来都不是目的,只是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手段,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就是为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一、维稳的社会背景

著名的法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托克维尔曾经指出,社会动荡往往不是发生在经济停滞的地方,而是可能发生在经历了经济增长的地方。这正是当前中国的写照,也是中国面临的考验。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历了长期的经济增长,民众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但与此同时各种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危及到国家的长远发展。稳定成为与经济发同等重要的大事,“稳定压倒一切”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在这种情势下,各级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社会矛盾、冲突并未减少,反而因维稳引发了公众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公信力下降、甚至借维稳为名行违法之实等问题,最终导致“维稳”不仅未能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不稳的诱因,陷入“维稳怪圈”。

二、维稳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社会维稳工作之所以会陷入怪圈,与我国当前的权力运行方式、维稳模式、纠纷解决方式有莫大关联。中国是个有着长期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尽管经历上百年的社会改革,但是人治传统依然难以根除,这些在政府维稳、民众维权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维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上的梳理,以求得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1、当下我国正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之中,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一些领导干部权力意识很强,仍然习惯于以人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损害民众利益,引发矛盾冲突,引起群众不满,成为不稳的主要原因。一些群众曲解法律、政策,过分迷信法律、政府,认为政府万能、法律万能,执着追求法律之外的利益,而一旦目的无法达成,就会产生误解甚至怨恨心里,成为社会不稳的一大诱因。权力、权力的不当行使是造成当下维稳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

2、随着社会稳定成为各级党政的“第一责任”,一些地方维稳工作已出现了“异化”,加剧了维稳形势的恶化,表现为:首先,维稳理念的异化。维护社会的稳定是政府的责任,良好社会秩序也是政府善政的重要表现,但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矛盾冲突是人类社会的正常现象,应该以正常的心态看待。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将社会稳定曲解为绝对的“稳定太平”和表面的“风平浪静”,将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甚至将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刑事化、意识形态化的政治问题,以暴力对暴力,为稳定而稳定,将稳定当做终极目的;其次,维稳目的的异化。由于考核中社会稳定“一票否决”压力太大,一些地方官员只顾社会维稳而不顾民众维权,甚至将两者对立起来,只管事后化解、压制而不顾事前预防,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借维稳之名行不作为或乱作为,行违法之实;最后,维稳方法的异化。一些地方在维稳工作中偏离法治轨道,习惯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以个人权威取代法治权威,或是压制群众正当诉求或是花钱买太平一味息事宁人。在处置矛盾较集中的问题时,一些地方还明确排斥司法介入,由此带来处理社会矛盾的“非规则性”和“非终局性”,稳定、有效的争端解决终结机制难以建立。

3、在民众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权利意识的增强,对权利的要求、对政府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同时受政府不当行为的影响,一些人滥用权利,一味追求法律之外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在维稳上的误区诱发了一些群众的投机心理,他们对权利的追求不在停留在法律范围内,而是信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盲目追去法律范围外的利益,一旦目的无法达成,就会运用不正当方式,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当政府为息事宁人而采取的做法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使的不当维权愈演愈烈。这种维稳方法在解决某个问题或许有效,但是其不良后果会被无限放大,不仅会给后续维稳工作带来无穷隐患,而且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

此外,一些群众对维稳工作的错误认识也给维稳带来了困扰。有些人认为维稳是政府的事,与己无关,还有人为中国维稳耗费的金钱太多而不解、不满,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在实践中难免会转化为行动,影响维稳工作的开展。

三、法治维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相较于人治,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视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重视规则的作用甚于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视普遍性、原则性甚于重视个别性和特殊性,重视稳定性、可预期性甚于重视变动性和灵活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法治要求: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即法律的权威性与正义性。权威性要求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强调秩序价值,这是稳定的基本要求;而具有普遍权威的法律又具备良好品格,自然会得到公众的认可与支持,这是稳定的根本保障。因此,可以说法治不仅是维稳的治标之策,更是治本之道。

1、法治维稳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

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十八大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阐述、新要求,颇有深意,发人深思。十几年来,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加快,但也应看到,离现代意义的法治国家还有较大差距,这些差距是造成我国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依法治国是个宏大的工程,包含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化解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维稳工作,必然要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法治途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的关系。

2、法治维稳是改善、加强我国维稳工作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正处于矛盾凸显期,改革也到了深水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日益艰巨。然而在当前社会维稳模式的指导下,虽然各级政府投入维稳的人力、物力及精力越来越多,但社会矛盾和冲突并没因此明显减少,社会稳定形势仍不容乐观,维稳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同时这种维稳模式引发的负面效应反而恶化了维稳形势,事实证明,这种传统的维稳模式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在此方面,法治的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可以为民众的行为提供可靠的指引,进而通过法律的规范、指引、教育、强制作用将人们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减少矛盾冲突的发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可预期的操作规则,同时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可以保证政府在坚持法治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前提下面对具体问题自由裁量,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

实践证明,法治的权威与正义性使法治在维稳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只能越维越不稳。在此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尤为紧迫和必要。

3、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维稳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之所以要用法治途径维护社会稳定,不仅是为因为法治维稳有其合理性、可行性,更重要的是维稳与法治在本质上是相通的。首先,维稳就是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中,法律处于核心地位。维稳就是维持稳定的法律秩序,使社会生活在法律范围内有序运行,通过法律的指引、教育、评价、强制作用调整社会关系。法治所要求的普遍遵守与其内在良好品格正是群众所追求的,法治维稳也必然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其次,就法律的价值而言,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虽然在法的基本价值中,秩序并不处于优先位阶,但是其他价值的实现需要基本秩序作为保障,维稳也是实现法律自由、正义价值的社会状态;最后,法治的品格决定了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可靠方式。法治不仅能预防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防止公权力的失控和变异,而且社会稳定所依托的社会秩序,必须得到法治的确认和规范,此乃一个社会最深层的稳定因素。离开法治谈稳定就使稳定成为“空中楼阁”,离开稳定谈法治也会使法治丧失价值基础。

四、维稳的新思路、新方法——法治维稳

古人云“防为上,救为次,戒为下”。要解决维稳工作以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冲突,防止更大范围的权利损害,就必须运用法治手段,将整个维稳工作纳入法律范畴,使维稳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从而减少、避免的权利与权力的不当行使,从源头上减少、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体做法如下:

1、限制权力、维护权利,保证权力、权利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减少、防止矛盾冲突的发生

治国首在治吏,法治重在治权,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千古不移的真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不止是一个理念。法律每宣告一项公民权利,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切实保障人权。这要求我们首先要加强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以及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在这种过程中,执政者为认识和解决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首先要确定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然后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结论、决定。法治思维就是依这样的逻辑思考和认识乃至解决问题的过程。培养法治思维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把法律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规则,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讲话、文件、指示、批示发号施令的旧习,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养成了法治思维还必须学会法律手段分析、解决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所谓“法律手段”是指执政者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广泛而言,法律手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也包括对法律所创制的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复议和仲裁制度)、机制(如市场机制、监管机制、监督机制、解纷机制)、设施(如行政裁判所、人民调解中心、法庭)、程序(如行政程序、ADR程序)的运用、适用。“法律手段”有时是相对“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而言,有时是相对“人治手段”而言。 实践证明,执政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会促进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反过来,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予相应国家、地区执政者更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动力、促力。一个国家、地区一旦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即可认为其已步入了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的正轨,进入了法治社会的常态,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法治、维稳关乎全民,是每一个人的责任,政府依法办事,还需要民众依法维权。因而,加强对社会大众的法治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追求个人权利是公民的正当行为,但权利的界限是法律、是他人的正当权利,一旦追求权利的行为突破了法律的界限就会为法律所不容,最终害人害己。法治宣传教育要突破过去简单的法律规则的宣讲,更要注重民众法治意识、法治精神的培养,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贯彻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

2、充分发挥司法解决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中的主导作用,摈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庸俗哲学,打破“越维越不稳”的“信访怪圈”。而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起公正、有效的执法、司法体系,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而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做到的,首先是处理好自身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关系,切实保障执法、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避免法外干预行为;其次,学会自觉运用司法途径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摒弃传统的人治思维、手段,切实将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维护稳定的主渠道,积极支持司法职能的发挥;最后,在法律范围内加强与执法、司法环节的沟通与来联系,掌握社情、民意,适时调整政策、纠正偏差,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

3、创新维稳模式,切实做到法治维稳

在这里,首先必须坚决反对为维稳而牺牲法治。反对为眼前息事宁人而将法律规定置于脑后,反对为迎合暂时的民众情绪、舆论形势而冲破法治权威和政府权威底线。这种做法对法治的危害是长远而难以消除的,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法治的平等性要求是法律得到普遍、同样的遵守,这就要求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公正、无偏私,在解决纠纷冲突中同样问题同等对待,不同问题不同对待,要求在法律范围慎用裁量权,使得纠纷得以合法、合理的化解;其次,既要反对法治浪漫主义,更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治浪漫主义,是指忽视法治自身的局限性,及当前法治建设的阶段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法律虚无主义,是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轻视、忽视法治的作用,针对法治建设的悲观主义情绪。法律不是万能的,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都要认识到这一点,信仰法律而不迷信。同时,法治建设是个系统的工程,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专制深重的国度,建设法治更是我们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最后,维稳需要法律与政策、道德等多种社会管理方式有效整合。“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中,法律、政策、道德、习惯等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当前维稳任务艰巨,法治建立也非朝夕之功,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深化改革、推动发展,需要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更需要法治。法治是中国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最优路径,只有法治才能维护中国社会的真正稳定,才能保证发展所需的良好环境,才能有效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中国才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作者:翟献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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