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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维稳工作的法治反思

发布人:海盟金网发布日期:2024-08-02人气:0

“稳定压倒一切”,是邓小平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观点。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了“一个中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改革是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又常常用发展成效来检验改革是否正确,发展和改革都必须以稳定为前提条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因发展不平衡、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所导致的有关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并有加剧的趋势,因此,维稳工作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当前民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社會矛盾有着复杂的历史文化根源,我们有必要对以往的维稳工作从思想政策、措施手段方面进行反思,并对目前维稳现状从思想政策方面进行尝试性的探讨。

新形势下维稳工作的法治反思

1 问题提出的背景

上世纪80年代末,小平同志就曾多次强调保持“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987年3月8日,邓小平接见外宾时强调,保持“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实现“三步走发展战略”的重要条件之一。同年6月29日,他又强调:“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 1989年2月,邓小平在会见老布什总统时又强调:“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显然,小平同志是我国第一个提出“稳定压倒一切”观点的人,但是该观点的内涵是“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所谓“稳定”,主要的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政治地位的稳定,并能够在改革发展中起领导作用。而不是被人们曲解甚至夸张到个别老百姓因愿望没有得到满足而上访、缠访、闹访等情况均被视为不稳定事件的程度,特别是周永康主管全国政法工作期间,维稳工作就被妖魔化了。各级政府负责人为缓解任期内的维稳压力,采取“责任包干制”“维稳工作一票否决”,一些不合法、不合理、临时性的权宜之计应运而生到基层社会治理中,促使维稳妖魔化趋势不断加剧。反而陷入“越维稳越不稳”“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怪圈,这表明了现有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面临严峻挑战,亟须改革。

2 过去维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权力管制思维阻碍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改革开放40多年的最大成就除了步入小康社会,就是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越来越正常化。直到目前,强调管控社会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依旧存在,这与强调权利为导向来治理社会的进步思想背道而驰,阻碍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目前,权力管制思维在基层社会治理上的体现之一就是在全国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其目的是通过精细的权力管控来实现社会稳定,其结果就是进一步把维稳工作妖魔化,忽视、限制甚至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

第二,维稳成本巨大,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依据英国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和美国.史蒂芬·霍姆斯提出的“权利成本”的基本原理,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人们依据社会契约来设立有限政府。政府应当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老来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但这又必须以公共财政的支持为前提,否则寸步难行。

近年来因维稳工作的需要,权力管控的社会基层治理模式过度耗费了巨大的财政支出,严重影响政府进行正常社会管理的能力。由于地方政府不惜成本压制维权百姓,导致百姓维权的成本剧增,暴力维权的事件是有发生。这样一来,政府不仅滥用了纳税人的钱,同时也成了百姓维权的障碍。

政府愈发依赖权力管控治理模式,进行体制改革的动力就不足。由于政府依赖权力管控治理模式,必然会过度耗费巨大的财政资源,这就必然会出现“与民争利”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应有的公平自由价值体系。当下,广大民众的法制观念、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必然要求政府尽量将公共财政资源用来保障公民权利。

第三,为了维稳,忽视法治。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政府的公权力常常游离于“制度的笼子”外面,失去了法律的监管。他们依靠强权推行管控式维稳,奉行“搞定即稳定”,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基层政府依权而不依法来进行社会治理,社会必然陷入丛林状态,这是历史的倒退。

近十几年来,社会矛盾凸显,曾由周永康主导政法委形成的维稳职能越发妖魔化,公、检、法的司法功能弱化,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异化为维稳的工具。

历史经验揭示,唯有法治才能走出维稳困境,法治也是中国未来要实现的目标,然而,法治不会一夜之间自动实现,它需要政府和民间的共同努力。法治的实现需要成本,有赖于公共财政的投入,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密切联系。改革40多年来,我国公共财政有了较大增长,这理应有助于法治发展。但是,因维稳需要,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三十年里,政府为之耗费了大量的人财物,这必然挤占了公共财政在发展法治上的支出。目前,基层社会治理严重依赖既有维稳模式,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事关中国法治未来。

3 原因分析

社会不稳定因素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冲突,其实质就是利益之争,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利益(政治、经济、文化、财富等)的分配失衡、加之利益对立的双方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从而导致局部地区在一定时期社会管理失范、社会秩序混乱、民众情绪失控的状态。

第一,因分配不公导致弱势群体与强势集团之间利益的对抗性矛盾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在因征地拆迁补偿矛盾、环境污染、因政府管理失误所导致的重大事故(比如2016年7月20日石家庄、邯郸水库泄洪事件)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缠访闹访事件等。这些情况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现存体制解决彼此对抗性矛盾的机制不够健全、效率低下,又缺乏公开、公正、公平,同等情况不同对待,从而激化了矛盾、加剧了冲突。

同时,有些地方领导缺乏法治观念,把维稳工作妖魔化,对闹事的老百姓“刁民化”和“敌人化”,对待社会冲突的无原则妥协退让,认为“人民矛盾人民币解决”,刺激了民众对利益的非法预期,“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并采取偏激甚至极端的方式来“维权”。

第二,制定政策缺乏连续性。一些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缺乏长远的、全面的考虑,存在时期和区域限制的问题,且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规时的标准不一致,人为增加了老百姓的办事成本,极易使群众产生不满情绪,产生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生影响其具体利益诉求的情况,就会引爆这个不满情绪的炸药包。

第三,信访考核不科学。目前的信访考核机制,实行赴省进京上访一票否决,特别对集体访、越级访都制定了严厉的责任追究机制,基层政府负责人为了完成考核目标不遗余力的稳控群众、遏制赴省进京上访。但由于群众的诉求解决渠道不畅通,他们信访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极易造成反弹,引发重复上访,且信访维稳的成本过高。

第四,信访秩序不规范。由于当前司法运用的普及度和权威性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上部分群众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普遍存在信访途径的费用成本相较于司法诉讼较低,导致了许多本该由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也转移到了信访途径上来。由此加重了信访工作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并催生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五,信访表达不完善不合理。大部分人信访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诉求,但有些诉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完全不符合政策要求,基层政府无法满足,为了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诉求,部分群众选择了非正常途径上访,希望通过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给基层政府施压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第六,大多数信访问题来自基层,也应该在基层得到解决。但由于一些基层干部在处理初信初访问题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及时依法依规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使得一些小问题拖成了大问题,小矛盾积压成了大隐患,使群众失去了对基层组织的信任,被迫向上反映情况,维护自身权利。

4 解決策略

我们探讨基层政府存在的维稳问题,是为了寻找解决办法,同时也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笔者在此对于如何破解基层政府面临的维稳困境,发表以下建议来抛砖引玉:

(1)基层政府应当尽快转变执政理念,由习惯了的强权治理社会向依法治理社会转变。

(2)加强各级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的制约机制,严格限制政府在维稳方面的任意支出,尤其是用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维稳举措上,凸显政府依法执政、保障民权的首要职能。

(3)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禁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异化为地方政府维稳机器的情况发生。促进司法独立,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收归中央统一调配,避免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大幅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确保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公平公正办案、裁判是非。

(4)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地方政府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依法保障,确保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受地方政府的非法干预和侵犯。推动“国退民进”,在制度上为公权力划定边界,严禁地方政府打着维稳的旗号来与民争利。

(5)在社会管理方面,地方政府应该本着“权力有限”“依法运行”的原则来放活社会,毅然抛弃固有的“集权思维”和“权力维稳”管控社会模式,大胆创新以权利为导向来依法治理社会的模式,彰显政府对于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依法保障职能,从而让管理与被管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更为和谐美好。

(6)各级政府应广开言路、支持公民诉求表达。这样既有助于政府在治理社会方面全面了解情况,又有助于舒缓民怨、化解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关键是政府对其与公民之间关系要有正确认识,不要再像以前那样将公民作“刁民”和“敌人”来对待,正确认识到政府维稳与公民维权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统一关系,只有将公民维权处理好了,政府维稳自然迎刃而解了。那种视公民维权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做法,必然导致某些地方政府为了维稳而千方百计压制公民维权(比如法院不予立案、限制律师参与维权、禁止媒体报道等),公民的维权之路被政府堵塞之后,势必要采取非法律手段来对抗政府。

其实,公民依法维权,充分表明了他们对现有政府和制度的认可,并对政府给予了充分的信任和期望,这不会威胁到现有的社会稳定,还会督促政府遵守宪法和法律,促进现有政府治理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政府引导百姓依法维权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稳定。

5 结论

地方政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又是当地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但是,以牺牲法治建设来满足无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诉求来求得暂时的“稳定”,显然被实践证明了是得不偿失、贻害无穷的。只有在法治框架下依照法定程序来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依法维稳,才是明智之举。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解决矛盾,而且还能使民众对政府的利益预期纳入法治治理的范围,更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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